不法分子开沙岛排毒废水!被判刑并罚132万余元!
风光旖旎的长江宝岛长青沙
(南通市通州区所属部分称为开沙岛)
不仅是我市的城市绿肺
也是如皋145万人民的水源涵养地
就在这里
在宝岛如皋与通州边界地区
一伙不法分子
疯狂地进行着污染环境的犯罪勾当
(以上图片由文定雉水分别拍摄于长青沙和开沙岛)
案情回顾
被告人陶某某等 11 人于 2016 年 6 月至 12 月间,先后分别结伙,租用被告人施某某位于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的养猪场厂房,在无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,经营铁件“发黑”加工。
同时私设暗管将“发黑”产生的有毒废水直接排放至偷挖的三个渗坑内,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。
8月23日,由章智敏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如皋首例“七人合议庭”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。
本案开庭前召开了庭前会议,庭审结束后,合议庭成员又对案件进行评议,并提请审委会讨论。
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,陶某某、唐某某等十一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,通过暗管、渗坑排放有毒物质,严重污染环境,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,构成污染环境罪。
被告人施某某明知上述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会污染环境,仍然为其提供场所和帮助,构成污染环境罪。
考虑到部分被告人自首、立功、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、退出违法所得、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情节,依法对被告人陶某某等12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,并处一万三千元至八万一千元罚金,追缴违法所得,禁止被告人蔡某某、朱某某、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,12名被告人分别或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132万余元。
来源:如皋市人民法院